《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业内人士表示,《条例》不仅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其中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关的规定,也更有针对性地堵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与财务造假的漏洞,有助于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内部财会监督水平。
筑牢法治屏障 促进国企合规
“《条例》的出台,对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上位法在国企领域落实落地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彰显依法治企、构建风清气正企业生态的信心和决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胡明霞表示,《条例》将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意识和治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制度完善和效能提升,有利于发挥好国有企业对我国各类企业合规治理的表率和引领作用,筑牢遵纪守法的制度屏障,为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
就《条例》的具体内容而言,胡明霞认为,其从管理范围、追责时效、处分模式、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扩大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扩展了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延长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追责时效,丰富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模式,细化了违法负面清单内容。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系统性规范的空白。
《条例》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依规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条例》进一步明晰了国企管理人员的权责边界,压实了国企合规发展和财会监督的主体责任。”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百货事业部财务经理赵全顺表示,在合规发展上,其明确不同职级管理人员责任边界,从上至下贯彻执行,由下至上反馈制约,促进深化合规意识和明确合规操作,有利于国企决策科学合理性、执行简约高效性,增强国企核心竞争力,进而提升国企声誉和品牌形象;在财会监督上,其配合其他法规,强化监督依据和责任,要求和促进财会监督更好发挥作用,围绕信息质量和系统治理提高透明度和监督力,推动国企整体治理水平的提升。
强化内部监督 堵住造假漏洞
“近年来,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部分公司在财务数据披露上屡屡被曝光存在财务造假、虚假披露、操纵股价等行为,反映出相关财务人员没能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存在主动造假、提供虚假数据、甚至配合串通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假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给财务报表的使用人、资本市场的投资人带来严重的误导,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和影响。”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财务金融部副主任谢恒说。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国企管理人员存在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结合近年来频发的财务造假案例来看,胡明霞表示,该规定无疑更有利于在国企治理方面,严厉打击国企管理人员在财务造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质量和信息披露水平,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国有企业的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以有效的外部审计促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大力提高国企的内部财务监督水平。
赵全顺也表示,这有助于加强对财务造假和不实信息的源头治理,既强化国企管理人员关键主体责任,也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实际上形成“一假双查”、“一纰多责”机制,扎紧制度牢笼,提升惩戒威慑力,从主体上、环境上形成合力。
“《条例》的约束机制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和撤职以及开除等6类处分种类。同时,《条例》明确列举了51类违法行为,使今后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违法违规行为判断更加清晰明确,处分更加有法可依。”谢恒说。
守住道德底线 不踩法律红线
《条例》对于国企的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胡明霞表示,《条例》既强调了国企财务负责人员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外部中介机构准确、完整、及时提供企业真实情况和信息的法律义务,又打击与中介机构串通作假的共同违法行为。不管是此前发布的新国九条,还是此《条例》,企业财务合规越来越成为合规领域的重点规制对象。国企财务负责人作为国企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增强风险防范和控制意识,提升专业素养能力水平,避免出现违法情形;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中介机构应当努力履行好勤勉尽责义务,提高专业服务质量水平,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共同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分标准,向公众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禁区和底线。”谢恒表示,对每一位财务工作者而言,在坚守职业道德的同时,更是增加了一道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赵全顺也表示,对国企财务负责人来说,《条例》让责任更明确、更清晰,要求其必须认真履行财会监督、财务管理职责,持续关注职业风险,不断增意识、强专业、提能力、优素养。对中介服务机构来说,推动其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执业独立性、加强执业自查和强化质量管理,主动适应《条例》要求。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必须发挥好作用,在引导、培训、考核、评价上增加力度,主动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市场机制作用,淘汰服务能力弱、运行不规范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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