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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内财公告〔2025〕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向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我厅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要求,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税务局对“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指营业执照、名称中含有“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但未取得执业证书的经营主体)开展了治理工作,并印发通知要求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限期整改。截至目前,仍有19家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现将违规机构名单予以公告并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各单位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核实其执业资质,如需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情况,可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栏目查询。

社会公众如发现上述机构在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期间,存在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行为,可向我厅举报。举报电话:0471-4192187。

特此公告。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xlsx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1月7日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站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