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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做好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2025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办〔2026〕17号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2025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印发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自律监督管理办法》(中评协〔2025〕4号,以下简称《自律办法》),明确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按年度披露信息的要求。为贯彻落实《自律办法》规定,做好证券评估机构2025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证券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4〕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和《自律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进行2025年度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公开披露本机构基本信息、证券服务业务情况、诚信信息及民事责任等相关信息。

各证券评估机构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自律办法》要求进行2025年度信息披露。未按要求披露信息且拒不改正的,中评协将予以警告。

二、披露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证券评估机构可以自行披露或者委托中评协披露相关信息。中评协官方网站(www.cas.org.cn)“证券评估机构年度信息披露专栏”将集中公示相关信息。

(二)自行披露信息的证券评估机构,应当在其官网首页醒目位置设立“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栏目,披露2025年度相关信息,并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披露内容的网址报送中评协。

(三)委托中评协披露信息的证券评估机构,应当于2026年4月30日前(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将下列材料报送中评协:

1.年度信息披露委托书(扫描版);

2.披露信息PDF盖章版和可编辑电子版。

(相关参考模板可在中评协官方网站“会员管理-证券评估机构-年度信息披露”栏目下载)

三、其他事项

(一)建议证券评估机构以自行披露为主。

(二)2026年5月31日前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机构无需进行信息披露。

(三)证券评估机构应当同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通过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2025年度备案。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备案的证券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将被注销。

财政部备案平台可通过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网站(zcgls.mof.gov.cn)“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www.cas.org.cn)“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访问。

四、联系方式

中评协:周诗琪(010-88014208) 宋蕴涵(010-88014207) 

系统运维:袁赛赛(010-88014204) 

信息接收邮箱:huiyuan@cas.org.cn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3月24日


作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