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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设定依据及培训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

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4〕3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档案记载相关事宜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6〕19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5〕23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4〕27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3年3月24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2年3月29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30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24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28日发布)

三、继续教育对象、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按年度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信息采集、信息关联)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信息要求进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统称全国统一平台)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统称内蒙古系统,),接受会计管理机构、社会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办理会计相关事务。

1.会计人员信息进入全国统一平台

会计人员通过注册、实名认证、信息采集进入全国统一平台。

“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s://ausm.mof.gov.cn/index/    

2.会计人员信息进入内蒙古系统

会计人员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属地属于内蒙古地区的信息采集后,或在全国统一平台通过属地关系调转到内蒙古自治区后,必须与内蒙古系统进行信息关联、信息确认,操作步骤:登录一次内蒙古系统,在会计人员登录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后按页面提示信息确认完成了全国信息采集。操作完成后:

(1)之前个人信息没有进入内蒙古系统的会计人员,个人信息直接进入内蒙古系统并为会计人员自动建立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及档案;

(2)连同老会计人员在内,在内蒙古系统自动添加完成全国统一平台信息采集、信息关联标记。标记:内蒙古系统【我的面板】页面"是否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显示“是”。标记显示“是”后,内蒙古系统继续教育等信息才能正常与全国统一平台进行信息交互。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cxda.nmgacc.cn/acms/

新进入内蒙古系统的会计人员或老会计人员个人信息有变化时需要在【会计人员信息变更】菜单完善信息。

3.主动进入系统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人员被单位任用(聘用)后应主动完成信息采集,进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接受会计管理机构、社会相关部门的监督。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免影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资格考试以及职称评审等。故意不进入系统接受监督,不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的视为不诚信行为。

4.会计人员信息属地管理原则:会计人员信息(含完成继续教育信息)实行属地管理政策。“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所属管理机构为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必须参加相应省份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无法将继续教育学分记载到“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的其他省、市、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中,该等责任由学员自行承担。

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年度进行,当年度必须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度公布当年度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度培训结束日期为12月31日。

会计人员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日期、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信息变更】菜单维护,维护时必须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信息一致。

五、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分工(专业科目、公需科目)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所有会计人员每年度都必须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本指南没有特别说明时均指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除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外,还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要求完成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是评审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年度培训文件链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六。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课程分级等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要求执行。国家、自治区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以及会计与财务前沿问题和财税体制改革热点问题等有关内容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七、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各种方式完成的继续教育均以学分的方式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及“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一)现场培训

现场培训由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及会计管理机构确定的现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会计人员较多的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成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现场培训机构培训前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会计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现场培训班报名模块中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培训结束时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培训完毕后5日内,培训机构必须上传培训班教学资料、考核资料后提交会计管理机构记载学分。对考勤不达标、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予记载学分。

盟市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可以将线下申请、审核通过的现场培训结果直接导入(录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由“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管理机构设置自动同步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管理机构将培训结果直接导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记载的,必须同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电子版培训名单、授课教师、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记载学分、培训资料等详细信息。直接导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记载的学分,目前不能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体现。

(二)网络培训

网络培训由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评审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实施。会计人员可以在内蒙古会计网点击首页【内蒙古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网上继续教育】图标选择培训网站登录学习。

会计人员按年度或学分选购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的年度课程,从课程开通之日起算,服务期限为90天(有效期90天)。服务期内没有完成学习、考试,没有取得年度要求的学分或购买的学分,需要重新选购课程。

会计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的年度课程中按课程选择学习,学习完毕后按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记载本门课程的学分。会计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完成的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以系统接口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

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在当年度培训日期截止日的24时,停止会计人员选购当前年度课程。会计人员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截止日后的90天内完成学分记载。对没有完成全国统一平台信息采集,个人信息没有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应督促其完成信息采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记载。

(三)视同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了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形,包括发表论文、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出版会计类专业著作、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科及以上合格、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或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只限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或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只限财务与会计科目)一科及以上合格、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通过当年度会计类专业课一门及以上学习课程的考试或考核、会计类研究课题结项等。

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区分不同情形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及“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会计人员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年度当年度有效。

八、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双平台记载方式。已经完成的年度学分必须记入上述两个系统。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一)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累积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为会计人员建立了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及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档案。

学分累积:会计人员通过网络培训、现场培训、部分视同完成取得的专业科目学分,首先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并在学分银行中按年度进行累积。累积情况可以在系统【继续教育学分银行查询】中查询。学分银行中累计学分没有达到要求的年度继续教育学分(60学分)时,可以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进行学分补差。网络培训机构除按年度收费外,同时提供按学分收费方式。

档案记载:会计人员学分银行累积的学分达到年度要求的学分(目前60学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或在学分银行查询页面手动)记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继续教育档案查询】中查询。

公需科目学分不体现在内蒙古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记载,目前不体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学分银行、档案中。

(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记载

以下所述学分记载的前提:学分记载前会计人员个人信息已经进入全国统一平台及内蒙古系统。

1.网络培训取得学分记载

会计人员通过网络培训取得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通过系统接口方式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两个工作日内学分自动同步至全国统一平台 。

2.备案的现场培训、活动等取得学分记载

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备案的现场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知识竞赛等活动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本着“谁培训、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培训组织方负责,通过属地财政部门统一为会计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内蒙古系统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学分自动同步至全国统一平台。

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学分记载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科及以上成绩合格,在考试成绩核准后或取得合格证书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记载;由全国考试管理机构在全国统一平台进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记载。

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并自动同步至全国统一平台。

4.其他情形取得学分记载

会计人员发表论文、出版会计类专业著作、会计类研究课题结项、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当年度会计类专业课一门及以上考试合格、参加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或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限定的考试科目合格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方式取得的学分,会计人员在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模块申请学分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模块申请学分登记时需要填写的专业科目内容、类型、科目、子科目对照表点击查询: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附件

视同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审核条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2024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档案记载相关事宜的公告》执行。相关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表论文:选择继续教育形式:论文。发表论文的期刊必须是经济、管理类期刊。期刊必须有CN、ISSN统一刊号,论文属于会计类。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年度以论文发表的年度为准。上传附件要求:必须上传论文封面、论文目录、论文正文关键页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合并为一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大小不超过2MB。

(2)出版会计类专业著作:选择继续教育形式:著作。著作必须是有统一书号的独立、公开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出版的会计类书籍。继续教育年度根据著作出版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上传附件要求:必须上传著作封面(有作者姓名)、著作版权页、著作目录、著作内容代表页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合并为一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大小不超过2MB。

(3)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通过当年度会计类专业课一门及以上学习课程的考试或考核:选择继续教育形式:学历(学位)。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在校学生。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财务学、审计学、会计电算化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年度以成绩合格年度为准,由系统根据成绩合格时间自动生成。上传附件要求:必须上传在校证明(可以是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学生证)、课程成绩单彩色扫描件。描件件合并为一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大小不超过2MB。

(4)会计类研究课题结项:选择继续教育形式:课题结项。课题必须是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年度以课题结项的年度为准,由系统根据结项时间自动生成。上传附件要求:必须上传立项证明(立项通知)、结项证明(结项通知)、参与课题证明等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合并为一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大小不超过2MB。

(5)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或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或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限定科目考试合格:选择继续教育形式:考试。选择考试类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或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或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只限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资产评估师考试只限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税务师考试只限财务与会计科目。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年度以考试年度为准,由系统自动生成。上传附件要求:必须上传合格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单或合格证书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合并为一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大小不超过2MB。

以上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第十二条计量标准执行。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公需科目培训网及“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体现,不记载到“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也不记载到“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不得在全国统一平台申请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记载。

(三)“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获取继续教育信息

会计人员取得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直接记入“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的,按照财政部答复,“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等省级平台可以直接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自动获取信息,目前还没有收到财政部系统对接的通知,此功能暂时不能实现,请会计人员关注、等待。

(四)确认完成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档案查询】中记载了会计人员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继续教育档案查询】中显示的年度是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年度。或:“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菜单【查看继续教育情况】页签页面,“继续教育记录”中年度专业科目学分大于等于60学分的年度,为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的年度。

(五)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公开查询

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信息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众查询】模块向用人单位、社会相关部门提供公开查询。

九、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打印、信息同步至人社优培

会计人员评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需要的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证明、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按照以下方式取得:

(一)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证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档案查询】中导出,使用单位可以扫描证明材料上面的二维码或在公众查询页面进行核实。公众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众查询】中查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出具。出具的前提条件是完成了规定年度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及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完成信息已经同步至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信息同步至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接口同步至“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具体同步方式如下:

1.定期自动同步。在内蒙古自治区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其会计人员信息已经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且系统中有工作单位、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自治区财政厅在当年度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自动进行同步。

2.手动同步。定期自动同步以外的情况,会计人员信息已经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且系统中有工作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可以自行手动操作同步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继续教育档案查询】页面,点击【评聘专技资格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同步至内蒙古人才库】按钮进行同步。不建议无评审、聘用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需求的会计人员手动进行同步。页面不显示同步按钮的,在【会计人员信息变更】菜单完善工作单位及专业技术资格信息。

自动、手动同步的信息为会计人员已经完成的当前年度及前3年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信息。首次自动、手动同步完成后,以后年度在会计人员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后,系统定期自动进行同步。是否完成同步的信息,在【继续教育档案查询】页面“是否已同步至人才库”列显示,以便会计人员掌握同步情况。

3.同步至人社优培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同步至内蒙古人才信息库后,人才信息库自动同步至人社优培。

以上同步信息问题联系内蒙古会计网编辑部。

(三)申报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对继续教育的要求。阅读:《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21〕26号)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继续教育通知、评审申报通知等。

十、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其他事宜

(一)继续教育收费及报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收取,收费标准执行培训机构备案约定的行业自律价格,每人每年30元,按学分购买每学分0.5元。会计人员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后,如果需要发票报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培训机构提供开票信息,培训机构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出具正规发票。会计人员选购网络培训课程7日内没有完成学习、考试的,有正当理由要求退费时,培训机构应予以全额退费。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费用。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学。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没有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可以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补学完成。

(三)未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视作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会直接影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资格考试以及职称评审等。会计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是佐证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年限有效材料之一,是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领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备条件之一,也是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时所属会计专业人员必须完成的任务之一。

(四)会计人员属地关系调转对继续教育的要求。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属地关系调转,应该在调出地完成规定年度的继续教育后进行。调转前“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中完全记载了规定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后方可申请调转。会计人员属地关系调转时应连同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信息一并进行调转。转入内蒙古自治区没有完成规定年度继续教育的,要求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补学完成。

十一、继续教育问题咨询、联系会计管理机构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问题点击这里获得答案:【会计人员管理自助答疑】。或在“内蒙古会计”微信公众号【会计服务】【会计管理自助答疑】中查询。自助答疑无法解决的问题联系所属会计管理机构。

会计人员所属地区、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及联系电话,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后,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管理部门】【审核告知】页面查看。“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我的面板】也有显示。

扫描或长按识别或点击下面二维码查询自治区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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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中的问题直接联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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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内蒙古会计网
来源:内蒙古会计网
2025年03月28日